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28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假冒专利案件公告。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冒专利案件公告
2023年3月21日,我局查处池州市贵池区伊人女子美容馆假冒专利一案,于2023年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3〕3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如下商品:1、纯中药古法养生紫竹罐(I型),包装盒上标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821301381.7;2、艾灸通络活血养生紫竹罐,包装盒上标注: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020228005.7、200920166082.1。
经查,纯中药古法养生紫竹罐(I型)的包装盒上标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01821301381.7”,并未获得相应专利,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艾灸通络活血养生紫竹罐的包装盒上标注的“201020228005.7”号专利涉及的是一种竹罐存储盒,该专利于2013年06月03日专利权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7月30日公布了该专利“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公告,且该专利涉及的是一种竹罐存储盒与该产品不一致,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艾灸通络活血养生紫竹罐的包装盒上标注的“200920166082.1”号专利涉及的是拔罐蒸汽加热器,该专利于2017年07月27日专利权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4日公布了该专利“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公告,且该专利涉及的是拔罐蒸汽加热器与该产品不一致,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所得为6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当事人免除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予公告,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