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群志光电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5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5010号
当事人:上海群志光电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272-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昆裕
海关代码:3122445934
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导电胶清洁剂70千克,商品编码3402900090,申报总价8940.12美元,进境备案清单号221820221000059119,成分申报为丁内酯>75%,实际成分为“γ-丁内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导电胶清洁剂70千克,商品编码3402900090,申报总价8940.12美元,进境备案清单号221820211000643663,成分申报为丁内酯>75%,实际成分为“γ-丁内酯”。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