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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步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5009号)

2023-04-28 16:56: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发布关于步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5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3﹞5009号

当事人:步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69号2幢六层B2部位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海关代码:3122461201

当事人1651号仓库液晶电视底座支架等货物2611850单位(货值116747.83美元),当事人1635号仓库PET塑料瓶等货物56单位(货值767.51美元),上述货物数量短少,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核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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