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上海繁纳旭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28号)

2023-04-28 16:56: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繁纳旭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28号

当事人:上海繁纳旭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28幢2172室

法定代表人:范志飞

海关代码:3122261280

当事人委托上海胜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7月4日、7月11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氨基树脂、丙烯酸树脂等10票货物,申报数量共计4806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301871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3909200000等,报关单号详见附件。

经查,当事人在申报时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实为“原产地声明”,与其申报的“原产地证书”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每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行为分别科处罚款(详见附件),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法货物一览表.xlsx

2023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南省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大抽检 ...

  • 露营产业如何从“爆红”到“长红”

  • 人间四月天 露营好时节——记一次户 ...

  • 预订量持续增加 露营地何去何从

  • 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以轻量化、电气化为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