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八宝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4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3〕14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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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八宝轩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7L63113777F |
工商注册号 | 11010760415116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雪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月1日你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殡葬服务收费49100元,包括接尸费2000元、存尸费8000元、骨灰盒费用29800元、抬尸费2000元、寿衣费5800元、穿衣净身费1500元。你单位报价之后,整单优惠了6000元,实际收取43100元。你单位2023年1月1日、1月4日共退还消费者39100元,最终收取4000元寿衣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及《北京市定价目录》定价项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中包含“定价范围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含医院太平间)、火化费、骨灰存放费(民政部门提供的除墓地外的骨灰存放服务)”,你单位收取的存尸费、接尸费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 依据《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351号)的接尸车运输费收费标准“中档车的收费标准为起价50元,10公里以上5元/公里,低档车的收费标准为起价30元,10公里以上2.4元/公里,夜间(18时至次日早8时)出车,车费加收50%,运输费收费按往返计算,汽车空驶费,因家属变更放空返回,按半价收费”、冷冻存尸费的收费标准“3日以内(含3日)每具每日30元;3日至7日每具每日40元;7日以上每具每日50元”,你单位收取的接尸费2000元、存尸费8000元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接尸车运输费、冷冻存尸费。你单位未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接尸车运输费、冷冻存尸费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你单位2023年1月4日销售寿衣未公示价格,2023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实际经营地现场检查,你单位销售寿衣公示了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你单位未标示寿衣价格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你单位已改正。 你单位登记住所为北京石景山区八宝山地铁站北100米博古艺苑工艺品市场殡葬区17号,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何家坟村127号。自你单位登记事项实际发生变化至2023年2月9日,你单位未变更登记住所,未公示实际经营地址。2023年2月10日你单位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住所的行为属于未变更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行为。你单位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的规定,视为已整改。 你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49100元,报价后,整单优惠6000元,实际收取43100元。你单位未记录接尸车运输费公里数。你单位无法提供收费票据、账目。因此,无法计算你单位实际收取43100元中包含的接尸车运输费、冷冻存尸费的数额。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本案按你单位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2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