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遂城庞小燕食品店,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遂城庞小燕食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4X625P93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庞**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中处罚〔2023〕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于2023年3月27日在遂溪县遂城街道文东路南房屋内将预包装湿米粉分装成散装湿米粉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湿米粉的货值金额为13元,违法所得为13元。案发后,当事人清空了分装工具。 又查明,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从名海食品(湛江)有限公司购进1650千克预包装湿米粉用于销售。上述湿米粉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3月28日 00.00”。上述湿米粉中,632.5公斤已售出,当事人全部将其召回。1017.5公斤未售出,当事人将其连同召回的湿米粉一并退回供货商名海食品(湛江)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湿米粉的货值金额为4290元。当事人售出预包装湿米粉时未与顾客结算货款,召回售出预包装湿米粉后已无应收未收货款,因此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3元。 二、罚款1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05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