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好孕天使(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等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京丰市监处罚〔2023〕256号显示,当事人从事提供生殖医疗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有三块对美国、泰国、俄罗斯生殖特点介绍的宣传展示牌,宣传内容包含:“美国生殖优势,孩子成为美国公民……”“泰国生殖特色,如你所愿生♂生♀……”“俄罗斯生殖特色,合法代孕生殖……”等。
另查,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印刷品广告宣传单,包含: “泰国,如你所愿生boy生girl……对于想要生boy或girl或多胞胎的父母来说,高技术和高性价比的泰国无疑是不二之选”等;“……目前分公司已遍布北京、上海、杭州、深圳、成都、武汉、长春、青岛、南昌九大核心城市……”;在“客户案例”中使用了8张婴儿图片。
再查,2021年9月1日,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内容有:“……目前分公司已遍布北京、上海、杭州、深圳、成都、武汉、长春、南昌七大核心城市……”“现如今,好孕天使已经帮助全球上万家庭实现生子梦想”。经核实,当事人未设立分公司,尚无客户案例,未帮助全球上万家庭实现生子梦想,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九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好孕天使(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周美英。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