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3〕14号。涉及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2023〕14号
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 91511703MA6343X351
住所: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红扁村三组56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四川省达川区管村镇新街8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29日,市局综合执法科接到市局法规科移交的《问题线索流转表》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23Z00446),反映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液化石油气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和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我科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奎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是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从庆阳裕陇能化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吨,购进价:****元/吨,销售价8000元/吨,货值金额12000元,目前已全部售出。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听告〔2023〕14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较为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线索流转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2.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刘福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编号:川市监省抽2023000778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23Z00446)和送达回执,《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庆阳裕陇能化有限公司计量单、进货过磅单、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该公司购进的1.5吨液化石油气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对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三力废旧收购店的《营业执照》、负责人江洪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1份,证实涉案液化石油气购进数量。
5.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并积极整改。
案件性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该公司能说明产品进货来源,能提供出厂检验报告,能履行产品经营者义务,不合格项目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同时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我局给予过行政处罚,经综合考量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达州市达川区昌泰燃气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处罚款15600元,合计罚没款27600元(大写:贰万柒仟陆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自觉履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达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