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镁宇镁肤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万元。
据悉,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其他公司购进使用的标示品牌为“FILLMED”的菲欧曼青春面霜(中干型)1瓶(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京)2019000829,规格250ml)和菲欧曼青春面霜(混合型)1瓶(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京)2019000830,规格250ml),2瓶共计购进价格800元。购进的上述产品为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其用途是为用于顾客美容服务项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并未使用或者售出,因此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并没收非法财物。
据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镁宇镁肤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宇。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美容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个人形象设计;销售医疗器械I类、化妆品、日用品、卫生用品。
本网查询发现,在2021年9月,该公司曾被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并罚款1000元。处罚事由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