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131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131号
当事人:淮南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723330943J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泉山菜市场写字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反映书香茗苑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书香茗苑小区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书香茗苑小区7栋2单元正在运行的两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3404002012020013;311034002012020016)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应答。本局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派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鲁钢(执法证号∶12070430079)、汪婷(执法证号:12070430072),对该案进行调查。2023年3月1日在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二楼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书香茗苑小区7栋2单元南梯与北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3404002012020013和31103404002012020016。执法人员检查时,电梯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多次测试紧急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用上述电梯。
证据材料:
证据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
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行为违反了《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第四项“(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农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1260900104002081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