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查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大要案。现公布第1批典型案例。
一、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福龙泉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3月1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福龙泉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6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开展检查时,发现1部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正在使用,并未停机维修。电梯的使用单位为福州福龙泉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清市城头兴隆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3月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清市城头兴隆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罚依据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淼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3年2月28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淼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区新街路某小区的电梯安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一部电梯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无季度保养记录。电梯维保单位为福建淼菱电梯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岱兴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连江县东岱兴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4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连江县东岱兴达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充装台监控中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个喷有红色字样气瓶不是该公司自有产权气瓶,该公司未对该气瓶按规定实施充装记录。
处罚依据
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安区麦恩健身工作室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9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晋安区麦恩健身工作室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0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服务协议条款中,对退费时间、退费形式进行限制,并加收退费手续费,部分解除了其退费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处罚依据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