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县泉塘者锋食品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市监处罚﹝2023﹞7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市监处罚﹝2023﹞7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15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白酒。经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00615406X1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00615406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