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05-18 17:57: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3年5月18日消息,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肥东县东翔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肥东县东翔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肥东县东翔大酒店未在自助取餐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餐厅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易造成顾客就餐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巢湖市叶记捶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叶记捶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叶记捶肉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市福客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福客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福客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餐饮现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良才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王良才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合肥瑶海区和平路城市绿苑东区农贸市场及住宅3-116/216室的王良才土菜馆检查,发现该土菜馆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庐江县冶父山镇田埠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庐江县冶父山镇田埠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庐江县冶父山镇田埠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特色香鸡饭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安徽巢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特色香鸡饭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安徽巢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特色香鸡饭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巢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发挥计量支撑作用 赋能高质量发展 ...

  • 坦克300轮胎跑飞 律师:车主索赔 ...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以更精 ...

  • 河南省桐柏县市场监管局以建设“中原 ...

  • 山东港口青岛港全自动化码头自主研发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