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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北京双峪春艳商店被处罚

2023-05-19 16:59: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双峪春艳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1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1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双峪春艳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9MA00H3CB4T
工商注册号11010960021149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霍春艳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共销售2个超过保质期限的乌苏啤酒,货值金额是人民币1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17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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