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惠济区一壹冻品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肉案
2022年1月11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惠济区惠济桥村南街加油站路南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恒生天源,小猪配合饲料”、“蒙古国天然熟制牛羊肉和伊蘭鲜”包装标识牛肚,涉嫌为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肚,其中白色编织袋装24包、纸箱装222箱。2022年5月19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显示涉案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货物。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明知涉案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而改换包装计划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5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白色编织袋装牛肚24包、纸箱装牛肚222箱;罚款60万元。
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对食品经营者给予警示和震慑作用,防止问题牛肉流向餐桌。
案例二:鹤壁市张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PEACHY”盒装食品2盒、“Nocardia”袋装食品74袋,无中文标识及生产厂家信息。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当事人张某某等人涉案生产窝点库存“西布曲明”原材料60公斤,胶囊、片剂等半成品40余万粒,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4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需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服用含量有着严格限制,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或高血压等人群不可使用。该类非法添加的食品往往药物含量高,容易对服用的人群造成伤害。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严厉惩处了一批黑心商贩,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平顶山市郏县老郭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嘉施利”牌复合肥料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2022年9月29日,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郏县老郭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嘉施利”牌复合肥料(规格型号:15-15-15总养分≥45%,生产日期:2022年1月9日,抽样基数:10吨)进行抽样检验。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养分和氮含量不合格。经查,该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嘉施利”牌复合肥料10吨,销售价为每吨3800元,货值金额38000元,违法所得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7万元。
肥料作为粮食的“粮食”,关乎粮食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四:安阳市北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8月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安阳市北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电脑中“微助手”平台显示刷单、点赞业务的购买方式及使用步骤。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在一名为“直客Sup”的官网上购买了一套网站系统,将其命名为“微助手”,该网站系统支持“添加商品、用户注册、用户充值”等功能,通过微信、QQ等渠道获得需要在“微博、抖音、快手”等App或网站上点赞、阅读业务量的客户,由客户在“微助手”上进行充值下单,下单后由“微助手”网站系统设定好的数据维护(刷单、刷赞、刷粉丝)操作完成订单或者将订单转移到当事人合作网站(企营营)进行下单操作来完成订单(刷单、刷赞、刷粉丝业务)。当事人利用其“微助手”网站平台通过加价售卖方式获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刷单炒信”是一种通过自己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虚假交易、提供好评的行为,主要目的是提高商家的虚假销量和声誉,或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以获得不正当竞争的优势,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该案的办理为网络违法领域案件查办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也有效震慑和打击了互联网“刷单炒信”违法行为。
案例五:商丘市王某花保健食品专卖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20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梁园区平原街道王某花保健食品专卖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茯苓复合颗粒(宝甘灵)、姬松茸复合颗粒(立普泰)、甘诺宝力B+等产品宣传彩页,宣称有“强肝护肝、增强肝脏解毒、冠心病、脑血管病”等药物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保健食品,其外包装、说明书、标签标识中无宣传彩页所宣称的药物治疗功能内容表述。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彩页内容、图形设计均为网上下载,拼接制作完成后用于店内宣传。当事人对其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
法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家在进行一般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准确真实,不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内容。
案例六:开封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2月9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房内1#蒸汽锅炉与分汽缸相连的蒸汽管道、2#蒸汽锅炉与分汽缸相连的蒸汽管道、分汽缸与车间连接的供汽用蒸汽管道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6万元。
锅炉使用安全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此案的办理,及时排除了生产安全隐患,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生产环境的决心。
案例七:安阳市鸿鹏宾馆有限公司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2022年12月28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根据线索,发现安阳市鸿鹏宾馆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鸿鹏宾馆&鸿鹏电竞酒店隆重推出会员卡,尊享超多优惠!》一文中,含有“自即日起,客户支付50元,即可办理鸿鹏宾馆会员卡一张,自入住日起,凭会员卡可享受房价优惠、餐饮消费积分返现、生日获赠礼品、最终解释权归鸿鹏宾馆所有”格式条款。经查,该宾馆店堂展板上除含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格式条款外,还有“春节期间此卡限制使用”“会员卡优惠不包括钟点房、网络订房”等格式条款,同样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鸿鹏宾馆所有”条款。当事人对发布的优惠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3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直属(网监)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9980元。
当前部分经营者存在使用格式条款规定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可能导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八:漯河市福润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3月15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福润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1年12月,当事人利用福御祥礼品包食品包装袋生产食品152件,其中2件作为样品销售给成都市双流区某商户,剩余150件以每件68元的价格销售给陕西省汉中客户,销售款10200元,货值金额10300元。上述产品外包装主体文字及拜年娃娃图案均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持有的10666226号“旺旺”、第557466号“福旺”和第4150497号娃娃图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7.6万元。
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九:信阳市罗山县信叶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成品油案
2022年8月29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罗山县信叶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92号车用乙醇汽油、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所检验项目中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不符合车用汽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罗山县信叶加油站从枞阳县山山供销社加油站购进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11.62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8348.3元,总利润227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月,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74.3元;罚款11.8万元。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中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会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油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十:南阳市新野县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2023年2月8日,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新野县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其生产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生产20根“有衬里”消防水带,以每根40.5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永晟消防器材店,货值金额8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430元。
消防产品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安全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消防产品及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电器产品、电动自行车、彩钢板、电线电缆等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