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衢州市柯城区夏袋酒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市监处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市监处罚〔2023〕1号;
案件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夏袋酒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衢州市柯城区夏袋酒业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投诉人提供鉴定的贵州茅台酒(外包箱体印有条形码2*************8)外包装箱底盖有的公章印迹与编号为NO.8042925收据上公章印迹以及 2022年10月11日证据提取单上调取的公章印迹一致(均含有中文内容“衢州市柯城区夏袋酒业商行发票专用章”且含有 9****************W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2022年9月29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黔茅辨(鉴)第0019796号的产品鉴定(辨认)表证明该箱酒外包箱印有的生产日期和批次号与箱内6瓶酒瓶口喷码一致,均为20191206和2019-073。上述情况可认定该箱投诉人提供鉴定的贵州茅台酒和其于2022年8月10日在衢州市柯城区夏袋酒业商行花16900元人民币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同一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通过对该箱酒外箱、外箱喷码、瓶身等部位辨认鉴定,出具辨认(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品的产品。本案中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违法经营额为169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箱(6瓶)。
(二)罚款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