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宏利信华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处罚〔2023〕3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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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宏利信华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9MA00DJJHX5 |
工商注册号 | 11022902328914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23年01月15日),且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9日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合计9321元。其中包括单价29元/位的儿童自助餐,共5份,货值金额共计145元;单价39元/位的自助餐,共122份,货值金额共计4758元;经营果仁拍黄瓜、姜汁松花蛋等其他菜品,货值金额共计1618元。在此期间,其店内有20名工作人员按照每天10元/人的餐标在其店内就餐,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14天中,上述员工餐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但店员为免费就餐,当事人并未向员工收取餐费。故,以上经营行为的货值金额共计932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521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654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22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