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岛浪海情经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即市监处罚﹝2023﹞13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即市监处罚﹝2023﹞13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4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4100);2.对当事人处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倍罚款,计人民币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166800)。 |
罚款金额(万元) | 16.6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查,涉案食品包装标识有“产品名称:太平洋大虾,配料:南美白虾、饮用水、食用盐,净重:1500g,100%野生,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24个月”等字样,当事人经营的该涉案食品加工原料生产方式为“养殖”,但涉案食品包装标识了“100%野生”字样。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282334188445M |
数据来源 |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28233418844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