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九批典型案例。
1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贝拉丽雅一站式婚礼会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丽赢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贝拉丽雅一站式婚礼会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海丽赢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209、309号3幢201室,主体业态为大型饭店,主要从事餐饮宴席接待,其宴会大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当事人未将反食品浪费条款列入预定合同,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现场服务人员也未对顾客进行反对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说明反食品浪费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海报、桌贴等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king大志烤肉黑毛牛专门店”(中山公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4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炙牛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king大志烤肉黑毛牛专门店(中山公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炙牛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king大志烤肉黑毛牛专门店”(中山公园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潮府馆”(世纪公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潮府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潮府馆”(世纪公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海潮府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潮府馆”(世纪公园店))主体业态为大型饭店,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店内员工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等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悦椿轩(杨浦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焱椿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悦椿轩(杨浦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期间,发现上海焱椿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悦椿轩(杨浦店))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然回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7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崇明区回响森林主题度假村(“自然回响”森林主题度假村)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崇明区回响森林主题度假村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查见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查,当事人前期以服务人员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方式落实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至2023年2月6日更换管理人员和部分服务人员时候,由于交接不清导致该措施停止落实。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参加辖区市场监管所组织的反食品浪费现场培训后,仍未落实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