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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3-05-25 15:1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食品浪费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从严从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现将执法行动中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肥西县秦风汉韵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肥西县秦风汉韵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肥光路南郢小区西门40-47号门面房的肥西县秦风汉韵土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合肥包河区葛某私房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合肥包河区葛某私房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合肥市包河区葛某私房菜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高新区某传媒有限公司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3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高新区某传媒有限公司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合肥高新区某传媒有限公司食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丰县罗塘乡舒心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长丰县罗塘乡舒心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长丰县罗塘乡舒心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早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案

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早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与潜山路交口美好荟商场1F102B的德克士汉堡炸鸡合肥万科店(合肥早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饿了么”外卖平台的起送价为50元,但该店销售的单品以及单人优惠套餐中很多餐品售价均未超过50元,且该店附近同品类商家起送价均为0-20元,该店起送价明显超出同类店铺,该店也未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店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没有在页面上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市精尚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4月10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精尚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合肥市精尚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标语,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蜀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来源:合肥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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