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1)。涉及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贵港医品大药房哄抬价格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市监处罚〔2023〕1011号 | 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贵港医品大药房 | 哄抬价格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91450800MA5NUWJA03 | 李耀垚 | 当事人所售布洛芬片和氨酚咖黄烷胺片等药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0〕398号)要求,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调货名义,从没有“批发”经营资质的零售药店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蓝波湾店购进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氨酚咖黄烷胺片(生产批号:220701)200盒,以及从淘 宝上购进标签内容不完整的炒猪甲、薄荷脑、地龙、北沙参、制付片(黑付子)的中药饮片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3日内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二)警告;(三)没收氨酚咖黄烷胺片(生产批号:22701)79盒、炒猪甲1300g、地龙620g、制付片1180g、薄荷脑500g、北沙参1060g、蚕蜕430g和天南星560g;(四)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伍拾柒元(¥2657.00),上缴国库;(五)罚款壹拾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102657.00),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壹拾万伍仟叁佰壹拾肆元(¥105314.00)。 | 2023年5月 31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