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军地(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军地(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日与国勤绿城(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红山口8号院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合同经营范围主要涉及负责停车场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出入秩序、停泊车辆看护服务等,合同有限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常驻车辆按照包月收费,临时车辆收费由军地(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小型车辆全天收费标准为每15分钟1元人民币,大型车辆全天收费标准为每15分钟2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至1月9日,该公司在临时车辆停放收费过程中,存在不足一个计时单位收取一个计时单位费用事实,经调取军地(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信息统计,共涉及临时停放车辆65辆,违规金额65元。该公司对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进行整改。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网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该公司相关信息发现,其在去年8月曾被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办事处罚款1万元。处罚事由为:2022年7月28日11时07分,由军地(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星光影视园停车场未按规定对136个停车泊位进行备案,且对外开放并收费。
公开资料显示,军地(北京)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111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祥枫。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早年,该公司曾多次成为被执行人,此外还涉及法律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