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绿野百顺科技有限公司泽宇诊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多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7月28日从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购入“阿胶配方颗粒”(批号:20011261,生产日期:2020.04.15,有效期至:2023.03.31,包装单位:100G/瓶)的药品1瓶,购入价格139.32元/瓶;于2021年8月26日购入“大青叶配方颗粒”(批号:20001003,生产日期:2020.01.08,有效期至:2022.12.31,包装单位:100G/瓶)的药品1瓶,购入价格34.06元/瓶。有相应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
直至案发,“阿胶配方颗粒”剩余66克,“大青叶配方颗粒”剩余89克,过期后一直处于待用状态。“阿胶配方颗粒”的收费价格是1.62元/克,“大青叶配方颗粒”的收费价格是0.40元/克。当事人口腔治疗室内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147,产品批号:XB19K11,生产日期:2019/11/03,有效期至2022/04)是当事人于2019年年底购进的,购进了1盒,购进价格1.8元/盒;使用剩余的1支药品因口腔科医生管理疏忽,导致药品过期后未及时处理,一直和其他使用的药品及注射器放在一起待用。当事人建立了药品的采购查验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以便于对药品质量进行追踪检查”,当事人未按照上述管理制度保存“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药品的追溯信息。因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处于待用状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货值金额为142.70元。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30000元,同时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绿野百顺科技有限公司泽宇诊所负责人为卢小霞,经营范围包括诊所服务;食品经营;中医科、内科、口腔科、放射科、检验科医疗服务。母公司北京绿野百顺科技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士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