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碳照哥(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京通市监处罚〔2023〕2157号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采购了用于制售肥牛套餐的食品原料,但店内收到的食品原料非牛肉卷,而是配料为鸭肉和牛脂肪等材料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经核实便将采购的原料用于制售肥牛套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整改。当事人用于涉案产品的原料于2023年2月15日采购,2023年2月16日配送到店内被用作食品原料进行制售使用,2023年2月16日下午进行下架。自当事人涉案产品上架销售至下架处理期间,涉案菜品实收共计861.82元,涉案原料进货金额为143元,违法所得为718.82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据了解,该规定显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2156.4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18.82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第三方信息平台显示,碳照哥(北京)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尤勇。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未经加工的干果、未经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食用农产品;餐饮管理;零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