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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重庆通报10个典型案例

2023-06-07 16:26:36 重庆市场监管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市场监管系统加强餐饮环节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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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回头看”,对某江湖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餐桌旁垃圾桶内有较多未食用的食物被丢弃。经查,当事人在消费者点单过程中向其推荐特色菜,但未告知消费者每份菜量多少、适合多少人食用等信息,也未主动提醒消费者未食用完可为其打包,消费者在超量点餐后无法食用完,造成大量食品剩余,并最终将剩余食品丢弃在垃圾桶内。

现查明,当事人因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0日已对当事人作出过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当事人以推荐特色菜为由,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拒不改正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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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回头看”,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用每桌收取5元提供一盆米饭的方式售卖,没有提供小份米饭等其他选择,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同时现场发现三名消费者用餐后,不锈钢小盆盛装的米饭剩余大半,而且不锈钢小盆盛装的米饭明显远大于三人正常可食用米饭的数量,造成了明显的食物浪费。现查明,因当事人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目前当事人已改变了米饭售卖方式,采用1元/碗的小分量进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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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回头看”,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已用餐完毕的餐桌上有2个餐盘均有大量剩余食品,且部分食品完全未食用,消费者已用餐结账完毕离开。经查,当事人在消费者已点餐后,为增加销量以店内特色套餐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推荐特色套餐,从而诱导2名消费者再次点餐,导致出现食品浪费。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已被给予行政警告处罚,仍出现超量点餐浪费现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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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回头看”,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浪费现象。经查,当事人为提高营业额,利用顾客好面子的心理,在顾客就餐过程中多次推荐菜品,造成顾客所点餐品中的毛肚、鸭肠、腰片等有明显剩余。现查明,当事人因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于2023年4月3日已被给予行政警告处罚,仍出现超量点餐浪费现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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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7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回头看”,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口头推销1元一碗的“精酿冰豆花”,诱导消费者尽量购买,且用餐结束后有一张餐桌上剩有5碗“精酿冰豆花”未食用,素菜拼盘也剩余了大半份,造成了明显的食物浪费。现查明,2023年3月27日,该餐饮店因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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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日常投诉中,发现某餐馆存在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餐馆内存在大量未吃完剩余食品,造成了明显食品浪费。经查,当事人通过“饭量挑战成功送礼品和奖金”的方式吸引眼球、吸引流量,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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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9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回头看”,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左侧第一桌剩余一半左右食物未食用完,消费者已经用餐结账完毕离开。经调查,该店服务员大力推荐招牌,且未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从而诱导、误导2名消费者共点菜7大盘,导致出现食品浪费。现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24日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已被给予行政警告处罚,仍出现超量点餐浪费现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平台2件举报称:2023年4月17日消费者在某烧烤店就餐,被商家告知必须要购买4斤荤菜才能消费,认为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望查处。4月23日,执法人员对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4月17日当事人对前来就餐的2名消费者未进行反食品浪费提醒,并设置了最低消费要求,告知必须要购买4斤荤菜才能消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立即改正,主动退还消费者85元价款,同时也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取消了最低消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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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某幼儿园进行节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内未见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幼儿园内未见张贴有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制度、宣传记录等。

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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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城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口县某度假村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及菜单上均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牌。现场检查时27名消费者已就餐完毕,但餐桌上有剩余多样未吃菜品。经查,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的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同时经营者也未对工作人员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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