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郝中星商店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牟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3.警告。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改正,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办案人员通过与投诉人的及时沟通,既找到问题所在,又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在大量证据、法律规定面前,当事人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能积极地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及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马正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