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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06-13 22:03:23 内蒙古市场监管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案

2023年5月2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化肥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28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接到赤峰市巴林右旗农民投诉,称购买的某品牌化肥是不合格产品。接到投诉后,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人员立即联合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2年9月,巴林右旗的几位农民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徐某经营的农资商店预订了160吨“螯合三胺”化肥。2023年4月,预订的化肥陆续从山东发到几位农民手中,收到化肥后,购买人因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自行送检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和抽检人员现场对涉案化肥进行了抽样取证。经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螯合三胺”化肥主要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螯合三胺”化肥共160吨,案值60.48万元。当事人徐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移交程序等进行会商研判,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数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农资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的基础。本案中不合格肥料涉及的农户较多,土地面积较大,链条较复杂,不及时妥当处置可能引发农民大面积减产问题。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进行会商研判,同时多次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联系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两次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为后续案件定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场监管局查处扎兰屯市某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2023年5月4日,扎兰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扎兰屯市某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7日,扎兰屯市场监管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对扎兰屯市某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中心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农资执法打假是防止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的农资产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有效避免广大农民使用不合格农资产品而造成减产减收,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资产品市场,同时也对市场经营主体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案

2023年4月24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6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9日生产的纯葵花籽油(1.8升/桶),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0464-217《葵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油超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行为,震慑了同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促进了食品生产环节的健康发展。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3年4月11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1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75元并处罚款28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陕西省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10#车用柴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1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销售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自觉强化在日常经营中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严格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达区某五金机电经营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11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达区某五金机电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3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达区某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停放一辆叉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叉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且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经查,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涉及五金机电、物流运输等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叉车情况较多,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盟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行为案

2023年4月2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盟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实验室在用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证书真实性存在疑点,为查明事实,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发出协查函,核查当事人所提供标称上述机构出具的检验和校准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机构分别回函,均未向当事人出具过检定和校准证书,证书均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通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客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该案有效震慑了行业的作弊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正蓝旗上都镇某早点门店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3年3月22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蓝旗上都镇某早点门店使用的餐具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4日,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当事人2022年12月3日使用的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正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具是用餐时直接接触入口食物的非可食性工具,是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的传递介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消复用餐饮具的抽检力度,是提升餐饮从业者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的必要手段,有效发挥食品抽检技术优势,能够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健康的市场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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