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办理的违法案件中选出3件典型案例,向社会进行曝光。
一、查处滨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沙盘展示、工作人员现场介绍及与购房者微信交流等方式,在明知楼盘开发商未取得一层小院规划审批手续、亦未实际建设一层小院的情况下,宣传相关商品房“一楼带小院”;同时,其宣传“500 米内建设**幼儿园”“紧邻**小学”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
二、查处邹平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营销售一种多功能治疗仪,同时在店内提供该治疗仪让消费者免费体验,工作人员会向体验人员宣讲授课,宣传销售多功能治疗仪。根据该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其适用范围有“对肿瘤病人放疗后引起的局部不良反应有改善作用;对化疗后引起的恶心、腹部不适等消化道副作用有改善作用;对癌症引起的各种疼痛有止痛作用”的描述。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向来店里体验的消费者宣传多功能治疗仪能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病症、癌症、中老年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等,以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效不在该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科学依据或权威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三、查处某手机大卖场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苏宁”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在其商铺门头竖立“苏宁手机”“苏宁手机卖场”的牌子,于2022年10月将上述牌子拆除,期间销售3部手机。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