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宝生壹号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处罚〔2023〕稽136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宝生壹号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广告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处罚结果: | 罚款2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陈素娟处罚款15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宝生壹号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GY85U5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0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