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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兰兴青餐饮中心被罚款1000元

2023-06-28 10:40: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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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福兰兴青餐饮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4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处罚〔2023〕14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福兰兴青餐饮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5MAC0Q9UL87

工商注册号

110115604402319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张保芝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北京福乐行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每箱40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3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500毫升的“勇闯天涯雪花啤酒”五箱,一箱12瓶,共计60瓶,进货价格为200元。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村京福路五号北京福兰兴青餐饮中心店内销售;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02月16日,共销售”勇闯天涯雪花啤酒“57瓶,余2瓶于2023年3月20日举报人所购买,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是6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北京福乐行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每箱25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08月30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500毫升的“动力一号”汽水两箱,一箱12瓶,共计24瓶,进货价格为50元,自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02月28日,共销售“动力一号”汽水20瓶,2瓶于2023年03月20日举报人所购买,另2瓶由商家下架封存,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是6元,违法所得12元。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1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动力一号汽水2瓶;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2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21

处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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