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如水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21.7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4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4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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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如水贸易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01B2W079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02503115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委托惠州如水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了规格型号:160克的开心果仁60桶,其中56桶放在“如水食品旗舰店”天猫网店销售,其余用于出厂自检;自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31日该产品在天猫网店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56桶,销售单价79.9元/桶,除商品优惠、打折外,销售金额3521.78元,因此实际销售单价为62.89元/桶。当事人得知该批次开心果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对售出的不合格开心果仁进行召回,因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少,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销售单价62.89元/桶乘以生产数量60桶,共计3773.4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实际销售金额,即3521.7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21.7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521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2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