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罗湖区潮记焗范餐饮店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罗处罚〔2023〕笋岗60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潮记焗范餐饮店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其他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罗湖区潮记焗范餐饮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GNQBB7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8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