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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07-04 14:17: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黄志毅 谢旺江)今年以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中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1.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费用提供住宿服务案

5月30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酒店未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费用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消费者罗某于2023年2月8日通过APP订购了重庆某酒店4月29日至5月2日的亲子房入住服务,共支付481元。4月11日,酒店联系罗某,以订房单量超过其房间数量为由,要求额外加900元的差价才能入住。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酒店另外一间亲子房的预定时间是4月23日,入住时间段是4月29日至5月2日,这与该酒店4月11日对罗某所述的订房单量超过房间数量的事实相悖。重庆某酒店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6月15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违规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出具XX字[2022]WT0626号、XX字[2022]第WT1145号、XX字[2022]第WT1050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3.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4 月11 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代理的“燚桖芸食用菌压片糖果”和“芦之上品 芦笋固体饮料”两种食品,在其经营场所的宣传展板中,在食品“燚桖芸食用菌压片糖果”图片下面写有“临床报告:对白细胞减少患者有效率是94.7%、对肝炎有效率是90.3%”,另一款食品“芦之上品 芦笋固体饮料”图片下面写有“癌症患者的营养食品 临床报告:对癌症患者的营养作用达到76%”等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4.重庆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5月9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0.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依据《重庆市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5.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4月20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调查处理。

4月20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回兴服装城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大量知名品牌服装。经权利人现场鉴定,其销售的“耐X”“X迪”等知名品牌服装均为侵权商品。现场共查获侵权服装3000余件(套),涉案金额15万元。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渝北区公安分局侦办。

6.重庆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6月26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农夫**山泉”牌桶装水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农夫山泉”在整体构图、字体形状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重庆某饮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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