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徐某及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经查,徐某担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成本总监一职,其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0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意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和之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披露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招投标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以及相关图纸等商业信息,共涉及该公司7个商业秘密。涉案三家投标单位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以生产经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四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密点分布,被披露的商业秘密个数和泄密项目的标底金额,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于近期对四个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没13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平台显示,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被罚70万元。
上海意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晶超。该公司被罚10万元。
上海和之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柏和。该公司被罚10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