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常熟联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45号)

2023-07-05 16:14: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26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常熟联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45号)。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45号

当事人:常熟联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街道东南大厦33号303

法定代表人:黄镇江

海关代码:3214940880

当事人委托上海寅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海关申报从中国台湾进口一般贸易项下EPDM密封胶910千克,申报价格CIF人民币504000元,申报商品编号3506919090,申报规格甲苯80-85%,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31000041817。

经查,实际货物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62647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努力构建“华龙一号”高质量投产新型 ...

  • 河北隆化县:“共享农场”绘就乡村振 ...

  •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你点 ...

  • 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辽宁省凌 ...

  • 内蒙古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进乡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