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刷单”属违法行为
最高可罚200万
千万别干!
【案情简介】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管所对一宗虚假网络交易刷单案作出结案决定。狮山镇官窑某家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晾衣架产销业务。为了更好开拓线上市场,该商家黄某在淘宝平台申请账号。
为了最短时间内以较小的成本迅速提高网店的销售量和排名,2022年11月,该公司从某招聘网招聘了李某代为运营相关网店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从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
李某负责指示其团队对上述网店进行刷单操作。商家根据刷单记录清单将结算的刷单金额(包括刷单本金、刷单佣金)转款给李某。约定支付的刷单佣金标准一般是成交金额的1.2%,对于虚假成交的订单,商家会按照刷单买家的地址发出2个五金挂钩。
狮山市场监管所对该案件进行跟踪调查,经查明,涉事商家于2022年11月19至12月3日期间共刷单的虚假交易135笔,虚假交易金额共计261281元,商家向李某及其团队成员付刷单本金及佣金共计170889元。
商家刷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虚假商业宣传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狮山市场监管所已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部门说法】
商家通过刷单方式提高网店销量及好评,提升自身店铺在平台内同类经营者的排名,获取更多流量和销售获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权益。
“刷单”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故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狮山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