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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二季度涉旅典型案件

2023-07-07 17:34:15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一、云南***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12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称其2022年1月15日在云南***百货有限公司昆明霖雨路分店买到了过期食品,要求查处。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购买案涉食品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以每袋人民币8.5元在其商场内销售食和械粑,其进货金额为人民币5.7元(税后);当事人以每公斤59.6元在店内销售雪绒蛋糕,其进货金额为每公斤人民币41.73元。2022年1月15日,当事人售出1袋保质期为2022年1月10日(超过保质期5天)的食和糍粑,销售金额人民币8.5元,获利人民币2.8元;同日,当事人售出数装雪绒蛋糕1件,保质期为2022年12月10日(超过保质期36天),销售金额人民币12.99元,获利人民币3.94元。以上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49元,获利合计人民币6.74元。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6.74元;2.罚款50000元;两项合计50006.74元

处罚单位: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6月5日

二、五华区***餐饮店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5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五华区***餐饮店从事无证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2月20日起擅自开展餐饮加工、经营服务活动。当事人因开业时间较短,经营期间未做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600元。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处罚单位: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5月31日

三、昆明***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叶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16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昆明***茶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叶。接举报后,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2016年4月1日授权委托勐海***茶厂有限公司生产该批茶叶,于2016年5月10日购进4饼在抖音平台销售,进价1900元/饼,销售价1980元/饼,货值金额7920元,违法所得320元。经查实,当事人茶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产品标准号、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不符,涉嫌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320元

处罚单位: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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