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冯济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两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据悉,当事人发布过的某广告,当事人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该广告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2023年2月28日下架。当事人通过百 度网站推广该网页的医疗广告,提供了与百 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百 度推广服务协议》,推广服务费6000元,当事人系广告主。对此(当事人)无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冯济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天杰。经营范围包括中医科医疗服务;医学研究(不含诊疗活动);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化妆品、Ⅰ类医疗器械。
本网注意到,在天眼查“历史行政处罚”栏里,该中医诊所还有一则处罚记录。2021年1月,北京冯济康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