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房山区双燕加油站(以下简称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了解,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双燕加油站,主体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在加油站内便利店主要销售经营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已办理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在2023年3月30日现场检查中,在该超市经营区域发现的13瓶“统 一阿萨姆原味奶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9日,保质期9个月,商品均在保质期内。但根据购物小票和举报人提供的购物视频反映,当事人曾于2023年3月24日销售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2日的“统 一阿萨姆原味奶茶”,且当事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进销存记录和进货单据等材料未记录“统 一阿萨姆原味奶茶”的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统 一阿萨姆原味奶茶”情况属实。现有证据能够查实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统 一阿萨姆原味奶茶”1瓶,销售价4元。当事人积极提供材料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现场检查时无违法行为。经计算,当事人共销售过期食品1瓶,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这是该加油站在一个多月内第二次被行政处罚。据天眼查信息,较早前的5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市房山区双燕加油站罚款1万元。据悉,2023年5月2日13时58分,房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房山区双燕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在2023年5月2日13时58分6号柴油加油机两条加油枪直接从加油罐车罐顶操作口进行加油作业,违反《加油员操作规程》。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房山区双燕加油站成立于1992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