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9元。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年5月29日对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进行了询问调查,该店承认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没有异议。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店于2023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2日分三次购进亚太黄桃罐头净含量568克(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每次购进12罐,共购进36罐,销售单价是:15.90元。该食品是由物美集团从厂家集中采购,没有经销商,生产厂商是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该店销售有问题的这批次亚太黄桃罐头共1罐,销售金额是15.90元,违法所得是15.9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该行政处罚信息一公开,也引起了不少网民的关注。有人曾询问,如果本人遇上这种情况后,除了投诉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外,消费者还可以如何维权?对此,本网也咨询了相关专家。
专家向本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遇到食品中有异物,消费者有权向商家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需要把证据留存好。他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某一款食品一旦发现问题,切记不要盲目处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证。如果所在购物环境或者就餐环境有视频监控,在发生事件后,可以调取视频摄像进行取证;或者发现异物后第一时间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录像、录音,证明食物在这个时间段这个地点发生的情况;如果已经不具备手机等拍照情形,可找身边的能做证明的人员,将有关过程和情形进行书面文字记录后签字确认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