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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亮剑2023”第六批典型案例(商品过度包装系列)

2023-07-12 21:51:52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等专项治理。全省系统聚焦茶叶重点产销区域,瞄准产销量大、投诉举报多、 巡查问题多的重点生产经营主体及专业市场,深入核查违法线索,强化执法打击,纠正查处一批涉及茶叶、粽子的过度包装、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相关案件213起,责令改正204起,罚没81.8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7件。

7月12日,全省公布“铁拳”“亮剑2023”第六批典型案例(商品过度包装系列)。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第一类 茶叶过度包装行为

案例一 桐乡市局查处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5月29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7日,该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经现场抽测,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安吉白茶(规格:125g×2)包装空隙率为76.1%,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的规定的空隙率≤45%要求,该局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一周内下架过度包装茶叶。4月17日该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再次检查,对其在售的21盒白茶(规格:50克×5)进行抽样,并委托嘉兴市方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确认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6%,仍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的空隙率≤60%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宁市局查处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8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被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下架过度包装茶叶。2023年4月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在售的“开古龙井茶 (规格:100g×2+赠25g)”及“龙井茶(规格:50g×3)”2款茶叶进行执法抽检,并委托嘉兴市方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开古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59%,“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70%,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行为,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湖州市南浔区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4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某平台销售一款名为“安化黑茶千两茶”的茶叶礼盒,规格500克装1盒,内装两份茶叶。从内到外包装分别是塑料薄膜袋、铝箔袋、丝绸袋、瓷罐和纸盒,除包裹茶叶本体的初始包装外,共有4层包装,层数超过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3层的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5日内改正。2023年3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仍在销售该茶叶礼盒,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华市金东区局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6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5月6日,该局对金华市某茶叶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十年茗韵*老白茶(30g×12)”涉嫌过度包装。执法人员委托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对该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上述茶叶的销售包装体积为11571000mm³,初始包装总体积为1330560mm³,包装空隙率为81.6%,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75%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五 台州市黄岩区局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岩某茶叶商行销售茶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4月19日,该局依法对黄岩某茶叶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白大师经典紧压白茶”,净含量/规格:300g。该产品外包装为260mm*260mm*69mm的长方体,销售包装体积为4664400mm³,茶饼的外切最小长方体体积425000mm³,依据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测得包装空隙率达85.4%,不符合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茶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下架过度包装茶叶。

案例六 缙云县局纠正某户外用品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户外用品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6月21日,该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网络监测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移交线索所涉的同款缙云黄茶礼盒(规格:200g×2),经现场测算,初始包装的总体积为2276500mm³,销售包装体积为9034500mmm³,包装空隙率为59.68%,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理。2023年6月25日,该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网络店铺、朋友圈已下架过度包装茶叶礼盒。

第二类 茶叶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七 宁波市江北区局查处某茶叶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及标签内容虚假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进购一批铁观音茶叶,并将该批次茶叶全部销售给舟山市某生鲜超市。经检验,该批次茶叶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不合格食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茶叶的食品标签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宁波市镇海区局查处某茶室经营虚假标签的茶叶案

2023年4月17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室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从他人处以850元/饼的价格购入外包装标注“品名:青山(老白茶),产地:福建·宁德·福鼎,净含量:357g,生产日期:2012年03月27日,执行标准号:GB/T 31751”,且未标注生产者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茶叶21饼,置于店内以1200元/饼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茶叶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标准发布日期(《GB/T 31751-2015  紧压白茶》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且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等信息,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销售20饼,货值金额24000元,获利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开化县局查处某茶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30日,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4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外包装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印有“开化龙顶”字样的茶叶外包装待售。“开化龙顶”为注册商标(“开化龙顶”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中的文字部分,当事人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使用许可,擅自将“开化龙顶”作为相同商品“茶”的名称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类 粽子过度包装

案例十 湖州市吴兴区局纠正某食品商行销售过度包装粽子礼盒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5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商行销售过度包装燕窝粽子礼盒的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6月15日,该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吴兴某食品商行正在销售一款燕太太七彩燕窝粽子糕点(豪华版)礼盒。现场检查发现该粽子礼盒净含量720克(内含燕窝馅粽子7个,60克/个,即食燕窝罐头4瓶,75克/瓶)。经执法人员核实及测算,上述燕窝粽子礼盒燕窝罐头价格未超出粽子价格,但包装空隙率达到6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30%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粽子礼盒。

案例十一 诸暨市局纠正某餐饮店销售过度包装粽子礼盒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5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餐饮店销售过度包装粽子礼盒的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6月15日,该局依法对诸暨市某青柠餐饮店、某甄选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上述两家餐饮店销售的名为“端午尊享礼盒”的粽子礼盒将粽子与黑虎虾、鹅肝、鱼子酱等产品混装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礼盒中粽子价格为68元,混装的黑虎虾、金砖鹅肝、鱼子酱等价格为1230元,混装商品价格是粽子的18倍多,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第1号修改单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责令上述2家餐饮店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粽子礼盒。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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