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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购房定金退还纠纷维权案

2023-07-18 10:17: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张先生与家人在安徽省天长市某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当时交纳了2万元定金,准备贷款买下这套商品房。张先生到银行办理按揭购买房屋时,却被银行告知有不良信誉记录无法贷款。因为无法贷款,张先生又无力全款购买此房,张先生要求楼盘退还已经交纳的定金。楼盘的销售人员告知张先生,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约定银行按揭不能完成定金不退的条款,所以无法给张先生办理退款。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无法达成一致。随即张先生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天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了解订购房屋的来龙去脉并约谈了被诉楼盘的负责人王经理。经了解,楼盘销售工作人员为了完成销售额,在向投诉人介绍房屋签订定金合同时并未详细告知合同中约定银行按揭不能完成定金不退的条款。因楼盘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楼盘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在订立合同前提示投诉人张先生注意,但却没有提醒,故楼盘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经过工作的不懈努力,张先生拿到了房屋定金的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楼盘提供的合同属预先拟定可以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楼盘的销售工作人员在与投诉人商谈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银行按揭不能完成定金不退的条款。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楼盘销售人员对格式条款没有提请购房人张先生注意,故张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本案中楼盘全额退还张先生购房定金符合法律规定。(郑寿君)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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