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富华旺小卖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平市监处罚〔2023〕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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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富华旺小卖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7MA00DQF554 |
工商注册号 | 11011760018980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小食杂店取得《北京市小食杂备案卡》,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编号:SZ92110117MA00DQF554。当事人2月17日销售记录中销售过大今野葱香排骨面9袋,经进货查验记录确认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4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从北京海慧通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大今野葱香排骨面1箱(规格为91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进货单价31元/箱(共24袋),销售单价1.5元/袋。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一共销售了9袋,违法所得金额13.5元,截止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过期食品,该产品共超过保质期16天销售过9袋,违法金额13.5元。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台账和票据信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的要求开展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管理,落实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对货架上的产品进行检查,但存在部分过期产品由业务员检查,自查不充分,导致销售超过保质期16天的大今野葱香排骨面。在发现过期食品销售行为后,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等措施开展整改。综上,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30天以内的食品的行为,违法金额13.5元,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制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