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北京富华旺小卖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平市监处罚〔2023〕218号

2023-07-26 10:24: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富华旺小卖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市监处罚〔2023〕2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富华旺小卖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7MA00DQF554
工商注册号11011760018980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王**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小食杂店取得《北京市小食杂备案卡》,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编号:SZ92110117MA00DQF554。当事人2月17日销售记录中销售过大今野葱香排骨面9袋,经进货查验记录确认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4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从北京海慧通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大今野葱香排骨面1箱(规格为91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进货单价31元/箱(共24袋),销售单价1.5元/袋。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一共销售了9袋,违法所得金额13.5元,截止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过期食品,该产品共超过保质期16天销售过9袋,违法金额13.5元。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台账和票据信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的要求开展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管理,落实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对货架上的产品进行检查,但存在部分过期产品由业务员检查,自查不充分,导致销售超过保质期16天的大今野葱香排骨面。在发现过期食品销售行为后,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等措施开展整改。综上,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30天以内的食品的行为,违法金额13.5元,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制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20
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大暑:美食上桌

  • 2023中国(北京)国际精品陶瓷展 ...

  • 重庆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强化食品抽样检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抓好“三个 ...

  • 探营上汽奥迪都市店:一汽奥迪工作人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