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精渡华视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5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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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精渡华视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6L631059104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60506913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孙*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日从北京豪视鹏来眼镜有限公司购进“海昌之星软性亲水接触镜”1副、规格型号:Wincolor、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1330号、生产企业名称: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丹伏路1号、失效日期:2018.09;“SOFT优舒CONTACTLENSRUANS软性亲水接触镜”2副,规格型号:NTC-8、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220336 、生产企业名称: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15号9号楼5层A、失效日期:20210108。以上隐形眼镜进价均为35元每副,当事人以每副4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区域,以上隐形眼镜存放于销售货架上处于销售状态,并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出售过上述过保质期隐形眼镜。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44元,违法所得0元。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4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