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鑫昱盛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48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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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鑫昱盛景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FJ9412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2623585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谭**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面积为30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北京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韭菜每公斤2.5元,小油菜每公斤1.5元的价格购进了10公斤韭菜、15公斤小油菜。2023年3月14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货架上的2.812公斤韭菜、3.27公斤小油菜进行抽检,并以韭菜每公斤2.88元、小油菜每公斤1.88元支付采购费用共计14.238元。当事人在3月14日抽检结束后将上述剩余的韭菜和小油菜自行下架做无害化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未发现正在销售的韭菜和小油菜,共计获利2.31116元,货值金额共计47.5元。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存在瑕疵,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以及小油菜(购进日期:2023年3月14日)的食品快速检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111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23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