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对多数家庭来说都是头等大事,为节省时间和精力,大部分业主都会选择把装修这一“工程”交付给装修公司,但是有时候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装修款的投诉。
案情简介
程女士投诉称,2023年2月9日连云港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搞活动有巨额优惠为由,在未签订相关约定的情况下,诱导消费者先签合同,并要求缴纳30%预付款。自己被忽悠办理了全包签约,并按要求预交了总额暂定为139700元的30%的装修款,共44010元。
设计师承诺,可以先签约缴费办手续,事后再补写“需要进行增减项及付费比例与方式调整、明确建材品牌规格与施工工艺、开工后的工期、环保与质保等”的《补充协议》。但谁能想到,历经四个多月、多次讨论后制定的补充协议,最后却被装修公司否认了,说设计师不能代表公司承诺。
且工作人员对装修事宜消极怠工,一再拖延开工时间,也严重影响了程女士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四个多月迟迟未开工、否认承诺,让程女士郁闷至极,对装修公司彻底失去了信心,现在的诉求就是希望能早日解除合同、退款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连云港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上被投诉方相关负责人并建微信群进行调解。并邀请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媒体记者参加调解。被投诉方代表辩称,投诉人所签的所有相关合同协议,都属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诱导情况。合同协议文件均为总部统一法务审核范本,合法合规。投诉人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内容,包括付款比例,赠送项目及施工工艺,对此,公司难以与客户达成一致。
经说理普法,被投诉方同意全额退还投诉人缴纳的装修款,程女士向市消保委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单晓生指出: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应在没有商定一致的情况下草率签订合同,更不应该以“设计师不能代表公司承诺、设计师离职”等为由,不兑现营销人员的承诺。其行为涉嫌以虚假承诺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并缴纳装修款。同时,作为成熟的消费者在大额消费时要保持头脑冷静,不要冲动消费!不要被经营者的营销手段和虚假优惠所诱惑,不要被宣传现场的氛围冲昏头脑!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简单讲,员工在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业务行为,均系“职务代理”,其性质、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一般“委托代理”相同。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是否有用人单位的授权;(2)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3)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4)是否与职务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的需要。
本案被投诉方的(营销人员)设计师在签订合同前口头承诺“可以先签约缴费办手续,事后再补写“需要进行增减项及付费比例与方式调整、明确建材品牌规格与施工工艺、开工后的工期、环保与质保等”的《补充协议》”,但是签订合同、预交装修款后,公司又不予承认设计师的承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同时,由于被投诉方的原因导致装修延误,被投诉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装修范围。将装修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附加条件等,尽量详细写在合同当中,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二、明确材料信息。比如类别、型号、品牌、材质等,避免施工过程中装修方以次充好。
三、明确违约责任。对工期、质量、检验、保修期、价款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尽可能详细约定,避免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