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Ⅱ)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6号 | 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Ⅱ)案 | 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602726469000T
| 陆冰 | 当事人销售的劣药碳酸钙D3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生素D3”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9盒,实际销售产品进价为376.2元,实际销售产品收入为396元,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19.8元。 经检验“维生素D3”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碳酸钙D3颗粒(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拾玖元捌角)。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