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涉及华 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 | 销售劣药案 | 华 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5027173538745 | 陈威 | 当事人销售劣药氯化钠注射液(生产企业: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90mg,包装规格:5支/盒,批号:322031401)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鉴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购销程序合法,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齐全,履行了资质审核、进货查验和储存养护的义务。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20.24元(肆佰贰拾元贰角肆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