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福家鑫城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58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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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福家鑫城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BXMN43XH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3434988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胡**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1、2023年3月4日,当事人从武城县三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8日,净含量270克”的“三色爆浆麻薯”共40盒,进价15元/盒,售价23.8元/盒。上述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含有氢化棕榈仁油,营养成分表均未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售出上述产品26盒,实收金额618.8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取得违法所得618.8元,货值金额952元,剩余库存14盒已自行销毁。 2、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从北京腾泽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保质期至2023年4月24日”的“全聚德卷饼”共30袋,进价9元/袋,售价13.8元/袋。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售出上述产品13袋,2023年4月25日售出7袋,实收金额96.6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取得违法所得96.6元,货值金额414元,剩余库存10袋员工内部处理;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从廊坊市稻香御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14日,保质期120天”的“散装食品馓子”共5箱(3500g/箱),进货价格52.5元/箱,7.5元/500g,售价15.8元/500g。2023年4月25日售出价签标识“生产日期:2023年4月7日,保质日期:2023年4月7日”的“散装食品馓子”1袋(500g),实收金额15.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取得违法所得15.8元,货值金额553元,无库存。 当事人经营上述2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取得违法所得112.4元,货值金额967元。 3、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从六盘水黔椒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4月19日,净含量:508克”的“朔食记水城羊肉粉”共20个,进价10.8元/个,售价18元/个。上述产品标签中配料表标注油辣椒包,酸菜包,食醋包,脱水香菜包,未标注配料表具体信息。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15日售出上述产品10个,实收金额18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取得违法所得180元,货值金额360元,剩余库存10个已下架自行销毁。 4、2023年3月5日,当事人从绥芬河鼎大进口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5日,净含量550克”的“阿斯特拉牌瓶装果酱”共12瓶,进价17.67元/瓶,售价27.5元/瓶。上述产品标签中配料表主料标注果肉,未具体表示出具体使用果肉的名称,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表达单位为克(g)。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5月28日日售出上述产品6瓶,实收金额165元,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取得违法所得165元,货值金额330元,剩余库存6瓶已下架自行销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76.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076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3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