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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欧希佳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3〕326号

2023-08-04 17:57: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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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欧希佳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32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欧希佳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034307G
工商注册号110105010010628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巩*
违法行为类型《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共进口三款食盐, 分别为美露精采海盐(食用盐)(200g*30瓶/箱)480千克,美露精采食用粗盐(850g*8瓶/箱)476千克,美露精采海盐(食用盐)(400g*30瓶/箱)1776千克。 当事人以批发的方式向北京珍妮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3款食盐,北京珍妮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再以配送的方式交由北京珍妮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上架销售,分别为美露精采海盐(200g)31瓶、退货8瓶;美露精采海盐(400g)33瓶,退货4瓶;美露精采食用粗盐(850g)34瓶,退货2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上述食盐货值金额共计2695元,当事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除进货成本外无其他成本支出,违法所得1612.09元。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 当事人以零售的方式向个人销售3款食盐,分别为美露精采海盐(200g)47千克、美露精采海盐(400g)61.6千克、美露精采食用粗盐(850g)56.95千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上述食盐共计165.5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8478.3元。当事人零售的食盐不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2804.43元;没收违法所得:1612.09元;
罚款金额(万元)3.2804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6120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31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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